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 募投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8][19]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免股东大会审议,需董事会审议公告[19]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5]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豁免使用程序[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豁免使用程序[20]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长于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5] - 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5]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法律和章程执行并修改[29] - 制度中“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29]
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