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召 开时间原则上应为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前和本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秘书分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