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4] - 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或经股东会批准[9] 需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9][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0]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及时披露信息,董事会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18]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9] 印章与合同管理 - 印章保管人员按制度管理印章,异常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21]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23] - 担保合同需符合法律规范,除银行格式合同外需专门人员审查[23] - 担保合同应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等多项条款[24] 反担保与后续管理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部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24] - 财务部指定人员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还款[27]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及时了解并披露[27]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9] 责任追究 - 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33]
确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