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