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