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第一条 为强化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