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食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羽文、陈詠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会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D MAILESONS 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 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邮编200031 17th Floor, One ICC, Shanghai ICC 999 Huai Hai Road 200031 Shanghai P. R. China T +86 21 2412 6000 F +86 21 2412 6150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陈羽文、陈詠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