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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5376博迁新材(605376)2024-06-17 18:1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