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 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开具保 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