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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605488福莱新材(605488)2024-03-29 19:51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