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三月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