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 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 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