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组织协调[2] - 公司和相关义务人应及时依法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2]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5] -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10] 特殊情况通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通报[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通报[14]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5]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5] 制度执行与监督 - 董秘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17]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16]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等[21]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3] -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可进行业绩预告[24]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达10%以上应披露更正公告[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7] - 公司其他董监高无法履职或涉嫌违法违规公司应及时披露[28] 财务内控 -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17] -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17] -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评估内控有效性并要求整改[17]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检查监督并报告工作[18] 文件管理 - 董监高等相关文件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2] - 定期报告编制经多环节审核等后披露[35] - 临时报告编制经通报等后披露[38] 信息更正与问询处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39] - 董秘接到问询应通报董事长并如实报告[39] 宣传与档案管理 - 公司相关宣传文件初稿需经审核方可发布[39] - 董秘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42] 保密义务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4] - 公司商务谈判等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保密协议[45]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违反制度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公司应维护权益[45] - 公司追究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单位等行政与经济责任[47] - 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责任追究遵循六项原则[48] - 信息披露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调查并提处分方案报董事会审议[48] - 纪律处分措施包括经济处罚等[50]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50] - 六种情形公司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51] - 四种情形公司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51] - 董事会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其意见,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5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公司追究责任[5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55]
聚辰股份:聚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