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骨科: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作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刘洪滑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提名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敏女士、孔建明先生、邬春晖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渭、曲国霞、贾彬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