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起航贰号 (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起航贰号或企业]作为持有珠 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股份的股东,曾在高凌信息《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金起航贰 号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4 日期间减持高凌信息股票 269,313 股,未按承 诺提前通知高凌信息予以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 证券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