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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88378奥来德(688378)2024-04-18 17:50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四年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