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