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等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慧智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田维怡律师、蔡金会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