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