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