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_会计师关于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与前次募投中均包括 JJH201501Ⅲ期临 床研究。前次募投项目中"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 (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的内容包括对沃替西汀衍生物(JJH201501)开展Ⅰ至 Ⅲ期临床试验;本次募投项目 JJH201501 研发项目拟投向 JJH201501 的Ⅲ期临床研究 10,000.00 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78%、11.57%、13.76%、 12.98%。 请发行人:(1)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次募投项目中 JJH201601、JJH201501 的 项目投资情况、研发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JJH201501 研发项目(Ⅲ期临床研 究)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的合理性,本次募集说明书与招股 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一致;(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 JJH201501 研发 项目(Ⅲ期临床研究)与前次募投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继续投向 前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如不能充分说明必要性,发行人应按照再融资监管要求合理确 定本次募投项目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