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_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江苏吉贝 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相关各方,对贵所落实意见中 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回复,请贵所予以审核。(如未经 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新药研发项目与前次募投中均包括 JJH201501 Ⅲ期临床研究。前次募投项目中"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 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的内容包括对沃替西汀衍生物 (JJH201501)开展Ⅰ至Ⅲ期临床试验;本次募投项目 JJH201501 研发项目拟 投向 JJH201501 的Ⅲ期临床研究 10,000.00 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7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