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吉贝尔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