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