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 - 原则上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经批准可为符合条件第三人筹融资事项担保[4]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4] - 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有实际承担能力[5][6] 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0] - 除特定对外担保行为外,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风险控制 - 提供担保应遵循风险控制原则,控制担保责任限额[16] - 加强担保合同管理,妥善保管并通报监事会[16] - 要求与被担保方开立共管账户用于项目贷款专款专用[16] - 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落实反担保措施[16] 跟踪监察 - 担保期间跟踪监察被担保方财务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到期前一个月催款[16]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16] - 财务部门在债务追偿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情况送审计部门备案[16]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及时披露信息[17]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信息[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22]
京仪装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