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根据需要, 可指定一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