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_7-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