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 第一章 | 总则 | 2 | | --- | --- | --- | | 第二章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 2 | | 第三章 |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 3 | | 第四章 |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 4 | | 第五章 | 改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6 | | 第六章 | 监督及处罚 | 7 | | 第七章 | 附则 | 7 |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