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备案与公告 - 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等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 募投项目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6]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论证并披露情况[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总额30%[14]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0]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1] - 公司控股股东等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追究责任[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4]
壹石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