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股份: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或"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