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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000027深圳能源(000027)2024-07-17 18:24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 - 主业项目投资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需审议批准[1] - 公司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等需审议批准[1]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的财务资助行为需审议批准[1] - 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0%需审议批准[1]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5] - 投资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的主业项目需特别决议通过[5] -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以上的贷款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5] -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5%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5] 股东大会召开相关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2]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需在20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需在15日前通知[2] 会议时间及投票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 -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 股东表决权相关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投票权征集及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 - 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 - 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其他事项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6]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将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6] - 《议事规则》内容抵触时应及时修订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