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4年5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公司所属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4日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