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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000516国际医学(000516)2024-08-27 18:37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4]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4]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3] 审批程序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4]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 -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需提供反担保[5] -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需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连续三年审计报告等资料[5]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法务部门协助办理[6] - 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等多项工作[6] - 法务部门协同财务做资信调查,处理法律纠纷等[7] 后续流程 -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项目可行性审议表决,利害关系人回避[7] - 经审议同意担保的项目,与被担保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7]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7] 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应依据民法典明确约定相关内容[8] - 财务部门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文件资料并归档保管[8] -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管理,每半年检查清理一次[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9] - 参与对外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需及时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9] - 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9] 监督与追责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人信息跟踪,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报告[10] - 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10] - 违规对外担保造成损失,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0]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