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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000516国际医学(000516)2024-08-27 18:37

制度修订 - 拟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1] 任职资格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2]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2] 职责范围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3] -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签字[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并公告[3] - 董事会秘书督促董监高遵守规定,履行承诺[3] -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积极组织并出席投资者说明会[4] 决策征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4] 聘任解聘 -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5]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聘任[5] -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报送材料,交易所无异议可聘任[5] - 聘任董事会秘书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5][6] - 聘任后应及时公告并提交相关资料[6] - 解聘董事会秘书需有充分理由并及时报告说明原因[6] - 董事会秘书可就不当解聘或辞职提交个人陈述报告[6] - 董事会秘书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7] 信息披露 -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