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月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张月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张月女士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鉴于张月 女士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证明,本次聘任将在张月女士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后生效。 在此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任正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