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控股股东、交易对方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