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6月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不得为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24 年 6 月经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