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作用,促使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公司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或国内及香港证券监督机构不时要求的数目)独 立董事。 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