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钢板材的监管函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吴雪、李桂英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1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 1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 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9 日 根据辽宁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 号)查明的 事实,你们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 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上述行为不符 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 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二十 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