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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0782美达股份(000782)2024-05-21 19:29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