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6] 股东大会召集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自行召集条件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网络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特殊情况公告 -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1]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2]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提名资格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25] 人员推选限制 -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该股东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25] 临时股东大会触发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5]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5]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2] 累积投票制情形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50%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6]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6] 当选条件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最低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27] - 董事、监事获选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人数平均数的一半[27] 表决规则 - 股东大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之一,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9] 投票方式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9] 会议记录与保存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和整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决议公告与备案 -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33] - 董事会秘书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北证监局备案[34]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