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 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51%股权、 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4.10%股权以及上海唐众网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2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4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 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