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 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51%股权、 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4.10%股权以及上海唐众网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