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程序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人,由董事长和 2 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