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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000952广济药业(000952)2024-06-19 18:23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6 月 19 日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骏式、彭 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