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5] 资金使用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9][22]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日内报深交所并公告[9][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9]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并披露[10] 协议签订与处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审议、鉴证及发表意见并披露[11]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还贷或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1%,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10%,使用需审议通过[20]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使用[20]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监督与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保荐机构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 董事会秘书处和财务部日常监督募集资金使用[23] - 监事会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和公告[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24] - 制度发布于2024年4月29日[24]
盈峰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