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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2月)
001234泰慕士(001234)2024-02-22 18:44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 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