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