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 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