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